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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市值股票 代表委员热议版权保护 独创性成侵权与否关键

发布日期:2025-03-15 21:45    点击次数:193

配市值股票 代表委员热议版权保护 独创性成侵权与否关键

  3月11日配市值股票,全国两会正式闭幕。两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再度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全国人大代表董明珠、方燕、阎建国纷纷建议,尽快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全国政协常委赵雯则提出,要加快培养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

  对于版权保护,近期最受关注的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以下简称“《哪吒2》”)也因为电影过于火爆,相关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据悉,该片自春节上映以来,一路高开高走,不断打破票房纪录,不但位居中国影史票房榜首,还跻身全球影史票房前列,成为现象级的文化事件。除了票房丰厚,相关衍生品同样火热,体现出该IP强大的商业价值。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李扬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哪吒2》的出品方所拥有的IP部分,主要是其独创性的部分,具体包括:具有独创性的文字作品(动漫故事)、视听作品、视听作品中的虚拟角色形象和其他美术元素。这些IP元素,其他影视公司是不能利用的。

  出品方多途径保护版权

  检索工商信息即可发现,《哪吒2》的出品方成都可可豆、成都自在境界以及光线传媒展现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前瞻性,从一开始就进行多维度登记注册,人物形象和文字组合均有涵盖。

  电影中的哪吒、敖丙、申公豹、太乙真人等角色形象,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除了这些主要人物,影片中诸如村民、采藕大妈、小海妖这样的小角色也进行了登记,甚至那群乌泱乌泱根本数不清的土拨鼠中,也有几只被登记了著作权。

  不仅登记注册的角色多,同一角色的不同形态也进行了登记。哪吒这一角色,就登记了婴儿版、战斗版、六臂版、敖丙版等形象,龙王的人形、龙形形象分别进行了登记,石矶娘娘也登记了正常版和mini版,包括无量仙翁鼻青脸肿的状态都被申请了著作权。

  同时,文字商标也注册了多个类别,出品方之一的光线传媒近几年累计提交了149件“魔童降世”“魔童哪吒”“魔童闹海”等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146件已被核准注册。这些商标中除了“灵珠魔丸”“吒儿”“哪吒之魔童闹海”这样的影片核心元素,就连“饺子导演”四个字也被注册了商标。

  这些注册的商标,不仅包括传统的电影制作与发行,还涉及玩具、服装等衍生品领域。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几家出品方的公司围绕《哪吒2》共申请了400多件作品著作权,而且数量还在持续增加中。

  然而,就算布局如此细致,随着电影的火爆,相关侵权行为仍有发生。首先便是相关商标遭到抢注,比如影片中的元素结界兽。一些购物平台也出现了大量盗版衍生品,有些商品的价格极低,店铺销售火爆。

  还有某游戏公司盗用影片人物形象,设计成游戏中的NPC。更有甚者,直接推出了山寨哪吒电影,通过相似的片名、海报设计,如调整配色、放大“哪吒”字样等方式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力。

  面对种种侵权行为,出品方也积极应对。据统计,光线传媒目前已经发起了超70次IP维权诉讼,其中胜诉率高达97%。这些案件中,既有一些小公司将影片人物形象印在产品上,也有一些大公司未经允许利用影片元素进行二次开发。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好莱坞的漫威英雄系列人物,哪吒是我国家喻户晓的神话人物,属于公共资产。北京化工大学副教授余俊告诉记者,这类已进入公共领域的元素无法被包括《哪吒2》出品方在内的任何主体独占,任何创作者均可基于传统框架进行再创作。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相似的观点。他说,公众熟知的故事情节、公共题材、客观事实属公共领域的部分,不受著作权保护,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利用,“就像空气一样,谁都可以呼吸。”

  也就是说,尽管《哪吒2》的出品方拥有众多有关哪吒的知识产权,但他们并不能独占有关哪吒的IP,其他创作者也能合理开发利用。

  多位专家强调独创性

  事实上,不同于其他独创性电影的IP,哪吒系列神话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固有元素,属于公共IP。尊重《哪吒2》的知识产权固然很重要,但对其他影视创作者来说,创作哪吒相关神话时如何实现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不侵犯他人权益?

  也就是说,其他创作者在开发这些公共资产时,应当做到合法合理。

  冯晓青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不保护作品所承载的思想、客观事实与题材。比如哪吒这一案例中,哪吒脚踏风火轮、手持火尖枪的形象为世人熟知,属于公共文化符号,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尽管公共IP谁都可以利用,不过经加工创作融入个人创意后,即形成一种个性化表达。冯晓青说,“这种个性化的表达具有一定独创性,受到法律保护,别人不能抄袭模仿。”

  而这种只属于个人的独创性,正是作品的核心之所在。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体育与娱乐法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胡杨律师告诉记者,艺术创作者在依据相同的神话故事进行艺术创作时,均会对人物形象、故事情节以及影视画面进行独创性的表达,而独创性表达的不同构成了作品内容的不同。

  专注娱乐法和知识产权研究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飞向记者解释:“虽然神话传说中抽象的哪吒这一人物角色已经流入公共领域,但是在电影《哪吒2》中,其展现的具体的哪吒形象,系作者基于神话传说的描述,融入了自己个性化的选择、取舍、安排和设计,体现着作者独特的审美价值与艺术追求。”

  例如电影中展现的关于哪吒独特的人物形象设计(烟熏妆、尖牙等特征),以及通过剪纸、刻纸等传统技艺的还原(如火纹、莲花纹装饰)等,都系对电影中哪吒这个具体人物形象的精细刻画,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在此基础上,其他创作者在开发利用有关哪吒的IP时,需要做到具有自己的独创性,要同《哪吒2》中的核心元素具有明显区别。

  胡杨表示配市值股票,在法律上判断两者是否侵权,是通过“接触”+“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如果后作者是接触了先作者的作品后进行的创作,并且后作品与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则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后作者在创作作品时,应当避免与《哪吒2》作品中呈现出相似的角色形象、故事情节以及影视画面等内容。